TUhjnbcbe - 2020/10/12 11:07:00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8起和疫情期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4起。预付式消费投诉居我市年度受理投诉十大热点之首。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年9月25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母亲常在利辛县丽福健电子产品销售部店参加保健培训,且多次向家人宣传该店销售的某品牌多功能美体锻炼器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颈椎腰椎等疾病的治疗效果。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某品牌多功能美体锻炼器70台,按照“先体验-再培训-后购买”的销售模式,以元/套的高价对老年人进行宣传销售。在宣传培训中,暗示该产品对三高、颈椎腰椎病、动脉硬化、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有治疗效果,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48台,违法经营额总计元。经查实该锻炼器为普通电子产品,不具备医疗器械功能,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万元的行*处罚。案例二根据群众举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自原电动车销售处涉嫌擅自拼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实,当事人自年9月份开始从事电动三轮车组装、销售经营活动。其从外省电动车配件专业市场购买电焊机、氧焊机、电钻、气泵、喷枪及磨光机等生产工具,同时购进了车架、线路总成、仪表盘、点火开关、转向灯、减震器、轮胎、轮毂、电池等配件组装“朗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销售。该“朗彭”电动三轮车未标注强制认证标志,也无相关强制认证凭证。至案发时共组装了9辆“朗彭”电动三轮车,非法经营金额元。当事人非法拼装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案例三年10月29日,根据群众投诉,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辛县瑞丽服饰有限公司向利辛县第三小学销售的“瑞丽”秋季校服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该批校服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元的行*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全部召回不合格服装,并重新组织生产,及时将合格产品交付给利辛县第三小学。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一1月29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个体工商户刘丽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称为“康美星”防尘类口罩8袋,规格1盒10只装,无价格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