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急件)
食药监办稽函[]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闵食药监法〔〕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年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司发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39号)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